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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风光”能源无限好 只是探出归国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25  浏览次数:177

  国有还是私有?一场关于新能源的“风光之争”正从黑龙江省席卷至全国,引发无数热议。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日前黑龙江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8月1日起,在黑龙江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向气象部门申请《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须将探测出来的数据汇总给有关部门,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国内首部有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一经公开,即在坊间和新能源业界引起争议——新能源开发企业增加了一道审批程序,地方气象局也想分一杯新能源的“羹”?

  “目前,新能源项目需要经过发改、国土和环保等多个部门的审批,这些审批程序已经很多了。从鼓励新能源更好发展的方面看,并没有必要增加新的审批程序。”6月19日,国家能源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表示。

  前瞻网了解到,在前述《条例》出台之前,企业探测“风”“光”并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此,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去奇的解释是,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新规意在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

  据前瞻网记者了解,企业建设风场、光伏电站之前需掌握当地的“风”“光”资源数据来确定风场、电站规模,通常会向当地气象局购买数据,但有时地方气象局的数据资料并不完整,因此不少企业选择自行探测。

  “国家已经制定了企业勘探风光资源的设备标准和技术规范,如果说黑龙江出台《条例》是为了督促企业规范探测,以求得更为准确的数据,那么显然多虑了。企业作为业主肯定比其他人更在乎探测的质量。”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巡视员王凤春分析称。

  他进一步解释,如果说《条例》是考虑到了特定区域比较敏感,不宜企业勘探开发,那么完全可以在区域的开发规划中划定禁区,限制企业勘探开发即可,而不必增设一个新的审批程序。

  此外,《条例》还要求企业将探测数据汇报给有关部门。业界就此提出的疑问是,企业自己花钱勘探的数据,凭什么汇总给有关部门?对此,史立山表示,“如果政府部门确实需要某些数据的话,可以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但不能强制企业上缴。”

  实际上,黑龙江省是中国风能资源最丰富的5个省份之一,但是其新能源开发利用水平与周边的内蒙、吉林相差较大。

  地方政府完全有理由珍惜优越的自然条件,联合其他部门一起支持新能源的开发,比如,去做出更细致的“风”“光”资源评价为新能源项目规划提供数据支撑,而不是急于扩权揽权。

  按照《黑龙江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数据,全省50米高度风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约为2.3亿千瓦,太阳能方面资源总储量约为2.30×106亿千瓦时(含加格达奇区和松岭区),相当于750亿吨标准煤,可想而知这个巨大数额将创造多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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