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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流通公告 涉及的股东在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29  浏览次数: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24,500,000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6号《关于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1年1月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10万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网上发行数量为8,41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1月13日上市流通;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数量为2,100万股,该部分股票于2011年4月13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涉及股东包括: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华起”)、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鼎顺”)、萍乡市瑞华丰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丰能”)、SINARIN INVESTMENT LIMITED(希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纳投资”)、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新宏”)、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鼎方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前期已书面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2015年8月20日,前述7家股东所持股份的30%已上市流通,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86)。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前述7家股东所持共计724,500,000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首次发行A股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于2011年派发股票股利、2012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2014年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本数量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1.2011年5月13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总股本1,005,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该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05,100,000股增至2,010,2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0,2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8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2.2012年5月5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01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股。该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2,010,200,000股增至4,020,4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20,4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00,000,000股。各相关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同比例增加。

  3.2014年12月15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020,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本由4,020,400,000股增至6,030,6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6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400,000,000股。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2014年12月31日,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划转(记入)至公司新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2014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数不变。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限售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公司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于国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中恒富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于国庆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股东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公司董事刘会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北京汇通丰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刘会自公司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公司于201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8号),于2015年11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5]9号),华锐风电虚假信息披露与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审理终结,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中未对公司股东所持公司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予以禁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2015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4)、《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2)。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2.公司股东延长限售期限的承诺

  根据公司发起人股东新能华起、富鼎顺、瑞华丰能、希纳投资、西藏丰达、西藏新宏、林芝鼎方源于2014年12月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承诺得到履行,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认为:华锐风电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华锐风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华锐风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724,5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4日;

  3.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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