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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改委核准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 总规模为400MW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30  浏览次数:134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闽龙源海规〔2015〕2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东北侧海域。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0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0台4MW级风力发电机组、2座陆上22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国能新能〔2014〕530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SE1511350305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82.2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构成: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70%:3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498.23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开发应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项目单位应结合海上风电建设,做好机组选型、基础选型和施工组织等研究工作,为福建省后续项目开发提供经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建设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5〕254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4〕14号)、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南日岛220kV升压站及东罗盘岛22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保评〔2014〕133号)、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莆海渔函〔2015〕3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核准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海渔函〔2015〕178号)、福建海事局关于《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项目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闽海通航〔2014〕53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风电场一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达产后年综合总能耗约为4498.2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耗3633.72万千瓦时、柴油12. 24吨、汽油7.5吨、天然气2658立方米。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3.178×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3.048×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37.39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2.5%。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莆田市发改委、秀屿区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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