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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退税政策成“鸡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8  浏览次数:1559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财税[2015]74号文《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风电产业意味着什么?

  政策已实施7年

  一切还要从此项政策本身说起。记者了解到,早在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8]156号文,即《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一文件中,第四条第五款已经明确规定: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该项政策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自从2008年7月1日起,风电一直在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那么,这次又为何出台一个已经在执行的政策?

  记者带着上述疑问联系到一位博隆咨询机构负责新能源领域的分析师,这位分析师告诉记者,他留意到了上述新出台政策,但还未仔细研究。“初步感觉,此次出台的退税政策是针对风电设备的,和此前的政策并不冲突。”该分析师称。

  记者找出政策原文,仔细对比了新旧政策,发现区别只有两个字。财税[2008]156号文对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表述是: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2015]74号文的表述是: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仅仅多了“产品”两个字。

  记者注意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5]74号文的同一天还发布了财税[2015]78号文,即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与此同时,废除了财税[2008]156号文。而在财税[2015]78号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已经找不到风电的字样。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风电专委会副主任徐鹏明确向记者表示,此次出台的新政策是针对发电企业的,也就是风电场的,而不是针对风电设备企业。

  记者又向一位风电整机商负责人核实,“风电设备制造环节从来没有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通常都是给发电企业的。”该负责人称。

  至此,事情基本明朗。财税[2015]74号文并不是新的优惠政策,只是把同步废除的[2008]156号文关于风电的部分单独拎了出来,仍是针对风电场,不针对设备制造企业。

  退税或对风电场帮助有限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不是政策的新红包,但是把风电此次单独列出,也传达出相关部门对风电产业重视的意味。

  采访中,不少风电场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这个自2008年起执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风电场来说并不“解渴”。

  一位风电场项目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设一个10万千瓦的风电场,需投资大约7-7.5亿元,设备投入占一半略多,收回全部投资需要8年左右时间。

  据介绍,目前风电场应交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其中,增值税税率为17%,缴税基础为发电收入(上网电价×上网电量),这部分税金执行即征即退50%。销售税金及附加中,风电项目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应缴金额的5%和3%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5%,缴税税基为每年的风电场盈利金额。按照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第一至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政策缴纳。如果当年没有盈利则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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