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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与大连重工和解 向其支付1000万元整(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15  浏览次数:105

  日前,华锐风电与大连重工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达成和解。全文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9 月30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以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诉求解除案涉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并由公司赔偿大连重工经济损失 9,046 万元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大连重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 9,200 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4-065。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重工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公司已于 2015 年 6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5-060。

  二、诉讼事项调解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法院对公司与大连重工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规定向大连重工支付人民币 10,000,000 元(壹仟万元整) 。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3 号),法院已于当日解除了案涉银行账户款项冻结措施。

  在公司支付人民币 252,050 元诉讼相关费用后,本案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结案。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重工达成和解,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负 1,025 万元。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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