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综合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电等清洁能源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374

  11月2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包括核电、水电等电力项目,电网工程、油气管网、煤炭储运设施、炼化工程等。

  在非公经济36条、新36条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多个部门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大能源领域向民间资本开放力度。《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也提出,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推动能源投资主体多元化。

  不过,据记者了解,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此相对审慎。

  自然垄断环节抛出“橄榄枝”

  在自然垄断特征比较明显的油气管网和电网管网领域,国务院再抛出“橄榄枝”, 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体系建设。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

  在电力项目建设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国务院并要求国家能源局在2014年底出台相关文件。

  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对比2010年出台的非公“新36条”可以发现,本次指导意见为民营资本打开投资电网闸门,与新一轮电改引入民资的思路相符,对民营电厂并网有利。此外,特别强调民资可以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

  民资相对审慎

  国务院研究室专家认为,“公私合营”的做法早已有探索,此次投资改革的方向是对的,落地的时间还会比较长,还需配套进行体制改革。

  按照规定,在一些重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民资只可参股,而不是控股。

  一位民营太阳能企业人士表示,民资进入后,控制权和定价是关键。但国务院指导文件明确表示,民营企业只能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核电项目。“基于这些体制问题,你再鼓励,民资也不会进去。”

  民营企业普遍担心,参股国有企业能源项目后,将失去话语权,甚至被“挤出”。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直言:“央企都是航空母舰,我们只是小虾米,原来我可以控股说了算,参股后不会让我参与意见。”

  相比电力、油气等垄断领域外,光伏、风电、小水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对民资敞开管理。浙江省发改委在一份《浙江省社会资本参与清洁能源进展情况》的报告中介绍,当地社会资本对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兴趣很大。但“清洁能源领域社会资本投资均以独资形式为主,少见与国有资本合作开发。”

  在浙江小水电机组中,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占60%以上。在清洁能源领域,光伏发电社会投资占90%左右、风电社会投资占15%左右、生物质发电社会投资占90%左右。核电领域社会资本尚未涉足。

  此外,能源项目投资成本高、融资难也是限制民资进入的要素之一。核电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大型风电、光伏也要几亿元,这对社会资本的投资能力提出很高要求。

  以本次拿出做试点海南联网Ⅱ回线路联网工程为例,总投资约30亿元。在2013年年6月,海南省政府、南方电网、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华能集团已经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跨海联网二回工程。

  为配套支持民资进入能源领域,国务院要求理顺能源价格机制。这包括,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尽快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等。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