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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政策明朗 整机设备企业集体躁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次数:307

2月23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出炉了《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海上风电项目授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和海洋环境保护、项目核准、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在该办法中,甚至很多条款十分细化,比如硬性规定海上风电开发投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占股在50%以上等。

“这个文件弥补了以前的政策空白。”2月23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海上风电的开发涉及到海洋、国土、渔业、海事甚至军方等多个部门,光海域使用的审批主体就相当多。此办法使海上风电开发有路径可依,因此今年可以看作是海上风电开发真正起步的年份。”

记者了解到,包括华锐风电、金风科技、东方电气等风电设备整机巨头在内的风电企业在这一政策出台前就开始集体躁动,相继在海上风电领域投入重兵。

中资须控股

在今年1月召开的2010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上,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在《2010年能源工作总体要求和任务》中称:“2010年,要继续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建设,特别是海上风电要开展起来……”

随后不久,海上风电政策适时出炉。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正是中资企业须在项目开发中控股。“这是出于政治因素的考虑,因为海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陆上风电开发就没有这样的限制。”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分析。

据了解,目前我国陆上风电开发全部是中资企业,风电开发还不能盈利,外资目前没有进入。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办法同时要求,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优先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招标条件为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海上风电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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