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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海上风电国情制度的不同对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0  浏览次数:282

  海上风电场因具有不占用陆上土地资源、对环境影响更孝更接近负荷中心、风速更稳定等优点成为欧美新能源发展的一个投资重点。在我国,陆上风力或土地资源较稀缺的省份,海上风电也备受关注,并随着大功率风机国产技术的快速发展渐成热点。海上风电既符合国际能源开发的潮流,也将是我国风电未来的开发重点。但相比陆上输电线路,连接海上风电场与陆上电网的海上线路具有初始投资和运行维护成本更高、施工难度更大以及工期更长的特点,需要投资、技术和制度的跟进,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以更好匹配海上风电场建设。

  当前,各国结合国情在制度上采取了不同对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现有陆上电网企业负责海上输电线路建设、运营,主要是德国、法国和丹麦;第二种是风电开发商负责建设、运营,主要是美国、荷兰、比利时、爱尔兰;相比前两种传统模式,第三种模式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输电运营商负责建设、运营,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瑞典。其中英国以招标方式实施的海上输电许可制度,以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设计精巧缜密、脱离传统制度框架等特点,成为比较有创新特色的制度。虽然英国海上输电许可招标制度成功与否尚需时间检验,但就其整体思路和某些制度细节而言,完全可以为我国海上电网建设及监管、电力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许可招标制度

  2008年,英国以59万千瓦的海上风电装机容量超越丹麦的42.3万千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海上风电国。2012年英国海上风电装机迅速增长到270万千瓦,占世界一半以上。而根据英国政府目标,2020年前要实现海上风电装机3300万千瓦,但是却随之产生了并网难的问题。

  在英国海上风电场早期的招标中,均由风电开发商承担连接陆上升压站的输电线路的报批、环评、建设及运行维护的全部工作,而同期陆上风电项目则由所接入的输电网或配电网运营商负责投资和运行维护。对于海上输电项目,这两种模式均被认为无法有效降低建设成本和大幅缩短建设周期,从而无法匹配海上风电快速发展需求。

  为解决海上风电场的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并网问题,2009年,英国能源监管机构依据2004年《英国能源法案》授权,为海上输电线路运营创设新类型输电许可并出台配套的许可招标制度。该制度被认为是关于输电线路运营的重要制度创新,主要通过引入招标和市场竞争降低高昂的海上并网成本,加快海上输电线路建设速度,进而提高消费者福利。2010年由鲍佛贝蒂集团、麦格理资本等组成的联合竞标体获得了新制度实施后英国首个海上输电线路运营许可。根据英国能源监管机构的初步估算,许可招标制度的竞争性框架为消费者和风电开发商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的价值,已为消费者节省了约2.9亿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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