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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以“起诉”回应西方敲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17  浏览次数:184

  近来,美国频频以“国家安全”为由挥舞大棒敲打中国企业。从美国众议院发布报告抹黑中国电讯企业华为和中兴,到美国总统奥巴马下令终止中资公司在美风电项目的收购交易,美国政府和国会借“国家安全”之名接二连三实行贸易打压。

  如今,打压再次出现。9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命令,以危及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资企业罗尔斯公司购买美国俄勒冈州的4个风电项目。这是20多年来,美国总统罕见地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正式命令阻止外国在美投资,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奥巴马罕见叫停中资收购

  奥巴马在签署的行政命令中宣称,依美国特拉华州法律建立的罗尔斯公司,为中国机械设备制造业企业三一集团两位高管共同所有。“有可信的证据”表明,罗尔斯公司、其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中国三一集团通过控制4个美国风电项目公司,有可能采取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措施,为此美国政府要求阻止罗尔斯公司的收购。

  奥巴马要求罗尔斯公司在命令发出90天内撤销对上述风电项目的收购,并在14天内移除所有已建设施,同时禁止罗尔斯公司员工进入项目场地,这些拆迁工作必须由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CFIUS)认可的美国公民完成,而项目和设备也不能随便出让他人。

  美国财政部随后发表声明称,罗尔斯公司为中国人所有,是生产风力涡轮机的中国建筑设备制造商的关联公司,所收购的项目均位于美国俄勒冈州海军武器系统训练基地限制空域内部或附近。而美国宪法授予总统在有可信证据表明将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有权暂停或终止外资收购美国企业。

  10月1日,罗尔斯公司在向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将奥巴马列为被告,称奥巴马发布命令阻止其收购风电项目的做法不合法,其强加的限制超越了法律赋予总统的权限,要求驳回这一命令。

  在这份长达50多页的诉讼书中,罗尔斯公司同时将CFIUS列为被告,称其行为越权,而且缺乏证据及合理解释。称CFIUS有权“审查和调查”国外企业对美国公司的收购,但却无权阻止。该委员会未经正当程序剥夺罗尔斯公司的财产权益构成违宪行为,侵犯了罗尔斯公司享有平等保护的宪法权利。

  项目曾获得国防部的认可

  根据罗尔斯公司在诉状中的事实陈述,今年3月,该公司收购了4个位于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企业,每个企业计划安装5个由三一集团生产的风力涡轮机。其所购买的4家风电项目公司成立于2009年,其中3个位于美国空军的训练限制空域附近,只有一家位于其范围内。去年和今年,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给20个计划安装的风力涡轮机作出“没有危害”的认定。这一认定等同于联邦航空管理局的批准,而且这一认定过程中也有美国国防部的参与。

  此外,在罗尔斯公司的4个风电项目附近还同时存在其他9个已经完工并投入运营的风电项目,其中有两个项目也位于限制空域范围内,而且所安装的涡轮机属于德国和丹麦公司制造。同样作为外资公司,丹麦和德国公司却没遇到安全问题的阻碍。而在军事限制区域的西部,存在着数百个已经完工的风力涡轮机,其中不少都是外国投资者所有,或者是外国制造。

  实际上,在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项目后不久,美国海军曾就其中位于军事基地内部的项目和罗尔斯进行过交涉,称为了减少风电项目对和低空飞行训练的干扰,建议罗尔斯公司转移项目地址。此后,罗尔斯公司便将此项目搬迁到了新地址。美国海军并未就罗尔斯公司收购的其他3个项目提出过异议。

  但从今年6月份罗尔斯向CFIUS报备风电项目交易开始一切就发生了变化。该委员会在完成了30天的审核后,要求罗尔斯公司撤回并购要求。7月和8月,该委员会还两度通知罗尔斯公司,告知他们不能实施兴建风力发电项目。最终CFIUS评估了此项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在美国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提交的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了不能批准的意见,并将意见递交给总统奥巴马。

  讽刺的是,自始至终,罗尔斯公司都没有机会查看、审核或者对所谓的“可信证据”作出回应,而且奥巴马和CFIUS也并未出具任何证据证明罗尔斯公司收购风电项目将带来安全威胁。

  美国卡内基和平基金会高级研究员史剑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罗尔斯公司事件的关键问题在于CFIUS。该委员会的审核过程漫长而且不透明。他同时指出,鉴于美国宪法条款规定总统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做出的这一命令不受司法审查限制,所以罗尔斯公司诉讼的意义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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