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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发展问题再认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0-09  浏览次数:139

  在全球风能理事会和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支持下,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再次编辑出版了《中国风电发展报告2012》,一方面向广大读者展示中国和世界风电发展新形势,另一方面也在中国风电的转型之期,对风电发展进行回顾与再认识。本报选取中国风电发展展望和再认识部分进行摘编,以期让读者思索中国风电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转型建议。

  要速度和技术,更要健康发展

  2011年开始,中国风电发展开始转型,快速发展带来了各方面的不适应,速度与效益的矛盾随之产生。据统计2011年中国主要风电设备制造行业产能已达到30GW以上。而与此同时,2011年国内新增风机装机容量仅为18GW,海外市场的开发才刚刚处于尝试阶段。这导致国产设备40%以上的产能处于闲置状态。

  2011年中国风能利用方面科技投入有所加大,并向实际应用和基础研究两方面或两方面结合上延伸,出现了一定的创新,在有些方面也有一定原创性。但是,毕竟中国风电行业起步较晚,大部分整机企业在最初都是购买图纸直接生产,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创新和突破,这需要大量的基础研究、科学实验和长期的经验积累。

  部分厂家片面追求机组单机容量大、新机型下线速度快、急于批量安装的效果,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产品质量重视不够,对风机整体设计、载荷优化计算控制策略优化、并网性能等核心技术掌握不够,导致部分风电机组质量不稳定,出现了多起严重风机质量事故,成为风电发展的隐患。

  海上风电对风机稳定性和技术条件要求更严格,比如风机面临的载荷工况更复杂、防腐要求更高、北方海域的浮冰、南方海域的台风、免维护要求等。国内企业仅经过几年时间的试验,尚未真正掌握陆上风机的核心技术,就仓促进入海上风电市场,很可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此外,中国风电机组制造行业缺乏自律,未形成行业竞争规范,大多采用低价战略,报价低廉,缺乏理性,竞争过度。

  2011年风电整机制造企业的竞争更加激烈而无序,直接表现方式就是价格战,风机整机价格已从2008年的6500元/kW,下降至2011年的3700元/kW以下。某集团公司2011年1月、2月、4月、5月、10月分别进行的五次风电设备主机招标,各厂家投标的平均价格分别为3840元/kW、3837元/kW、3829元/kW、3827元/kW和3819元/kW,仍呈逐步下降的趋势。风机产能过剩更加激烈,个别厂家的报价已低到3660元/kW,即使如此低价,开发商、整机制造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现象仍有发生。

  业内普遍认为风电设备这样的价格很难保持在改进、完善技术和保障品质方面合理和较高的投入,长此以往不利于风电机组设备产业健康发展。价格的下降,压缩了整机制造企业和部件制造企业的利润空间和科技投入,为风电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过度竞争还迫使国内整机制造企业提前进入海上风电市场这个风险更大的领域。

  政策机制的弱点

  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2005年颁布,2006开始实施,时间不长,于2009年通过一次修改。修改后的新法于2010年4月开始执行。然而,修改后的新法中的某些核心条款用词含糊、对各有关方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中的责任和权益界定不清,影响了其严肃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形成法律漏洞。

  举例来说,新法规定电网对风电的所谓“保障性收购”。何谓“保障性”,可以有不同的解释,电网方和发电方的理解差异很大。而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没有权威的法律解释,也无法进行核查和监督。垄断的电网因此有恃无恐,进行风电收购或者要求风电“弃风”。再例如,新法要求风力发电企业有责任协助保障电网安全,但对电网安全与否及何时对风电企业进行协助保障,尚无明确规定。这都使电网可以以保障电网安全为由,禁止或解除风电项目与电网的连接,而不会受到监管和处罚。

  风电联网标准于2011年出台,其基本上仅仅体现了电网方面的意志,其科学性、合理性受到质疑。电网对风电联网的技术要求高于对火电,水电的要求,有些是不必要的。这个标准于2012年颁布执行,影响如何要待今后的实践来检验。

  无论是风电还是其他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其检测特别是一些强制要求的项目检测,应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非营利公共机构来进行,而目前中国低电压穿越检测标准的起草和实施机构都是一家,而且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本质上缺乏公正性和权威性基础。此外,2011年国家规定对每一种型号的风电机组设备,都必须进行低电压穿越技术检测,但是用于风电低电压穿越检测的机构和检测手段严重不足,已成为风电稳步较快发展的又一制约。

  2011年,国家提出建立风功率预测系统的要求,2012年6月建成并完善,目前已部分完成。但已建成的风电场风功率预测预报系统精确度不高,误差常在20%左右。由于风电场当地局限性大,对全局的了解不够,从而导致预测不准,但无论如何,预测误差不能被利用成为制约其发电,要求“弃风”的借口。

  到2011年,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风电设备认证工作的有两家机构,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但整体上说,风电设备认证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技术手段和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国际同行内的认知度不高。2011年,IEC TC88成立了专门的风机认证委员会,推动风电设备认证结果采信。中国的认证机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以及风电开发企业已经加入该委员会,应该充分借助这一平台,推动中国风电设备认证结果得到更广泛的采信,为风电设备“走出去”扫清障碍。

  各方协调的角色缺失

  2011年,由于中国电力发展体制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体制仍然不顺,配额制还在研究之中,风电开发商、设备制造商、电网、地方政府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风电开发中的责任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或有规定但也未受到应有的尊重,或有排斥、逃避责任的现象未受到追究或无法追究,使有关责任没有得到很好的履行。

  目前50MW以下风场项目的核准权归属为各地省政府,2011年7月以前基本没有约束,直接结果是近93%的风电场项目是由地方政府核准的。有些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源、系统配套能力和消纳的重要性认识和理解不透,协调地方各部门特别是电网企业的能力有限,使有些已核准的项目迟迟难以开工建设,或即使建成也面临上网难、发电难和当地消纳弱的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特别是风电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的短期直接贡献不大,2011年单纯发展项目的热情有所下降。

  电网方面,2011年电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被修改的机会,利用低电压穿越技术检测和较高的风电联电网技术标准回避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提高了风电的入网门槛,此举虽然限制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但电网获得了暂时的安定,符合它对经济效益追求的要求。但这种情况不符合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应以社会效益为主的要求,值得关注。

  设备制造业要靠市场销售设备,而项目开发资源是设备制造企业得到市场份额的基本条件,获取了资源市场就有了保证,因此为了获取资源就只能在当地建厂,并被迫追求规模,而对当地是不是最适合建厂考虑减少。这种情况造成2011年中国在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产能还在继续增加。

  可再生能源开发商开发项目的目的是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在资源选择、设备招标包括工程招标、电力送出、消纳、限电“弃风”等方面都受到了制约,无法按科学方法进行,使项目的建设和项目完成后的运营都出现很多变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保证,增加了项目的风险。上述责任不清、利益不平衡、有关各方缺乏共同的价值取向的现象,使得各方的积极努力缺乏应有的协调,大大降低了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的行为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或会受到左右、修改、歪曲甚至于掣肘,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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