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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候鸟迁徙必经地建风电机组 烟台这家公司被告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5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  6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山东长岛自然保

  6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山东长岛自然保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达到5015.2公顷,其中砣矶岛保护区布置图上标注,核心区面积690.1公顷,附属七处岛屿核心区面积727.6公顷,位于候鸟迁徙的必经之路。联凯公司在位于砣矶镇南岭、北岭至双顶山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共建有7台风电机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6年4月向烟台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联凯公司拆除机组并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烟台中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协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联凯公司拆除涉案七台风机及配套设施;联凯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由长岛保护区管理局对其修复过程进行监管,如果联凯公司未按时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则由管理局负责实施修复行为,费用由联凯公司承担;联凯公司给付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在本案中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88324.5元。

  法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自然保护区内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本案中,联凯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立的七台风机,位于候鸟迁徙的必经之地,对候鸟的保护、繁衍必然存在破坏作用,亦损坏生态环境。但涉案风力机组体积巨大、位居偏僻的海岛,拆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拆除成本巨大。如果法院直接判决予以强制拆除,联凯公司将丧失核心资产,恐无力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最终本案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给联凯公司一定期限整改,取得了最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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